2020年非深户有房住 2020年深圳要让更多的非深户有房住,一线城市抢人开始了

2020年非深户有房住 入户答疑 2020-08-06 22:01:37 0


  据广州市政府网站介绍,广东省广州市将从4月22日起实施《广东省广州市引进人才户籍管理细则》。根据规定,广州市户籍要求进一步放宽。调整社会保障要求,取消硕士生、博士生参加社会保障的年数限制。没有必要连续支付社会保障超过6个月。

4月29日,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三份文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9年超级一线城市的人之战开始了。

  小编第一时间对这三份文件进行梳理。

  关键词1:文件出台背景

  三个政府规章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

  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介绍,2018年8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总文件》)。在新时期,深圳将重点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综合性的、适合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专业人才和其他群体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努力为市民提供住房。根据主文件,到2035年,深圳将建设170万套新住房,其中70万套为商品房,约占40%。有10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约占总数的60%。

为征求公众意见,该负责人说,三项政府规章是配套文件,《深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住房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商品房办法》和《人才住房办法》)。三项政府规章主要针对以下目的:

——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总文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圳市委、市政府改革的总体规划是建立"1+3+N+"的政策体系,分层次、分步骤地对宏观、中、微观层面的改革作出总体规划。其中,"1"是指2018年8月发布的"主文件"。它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制度的"最高"文件。[3]是指这次要咨询的三项政府法规。它是"主文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原则的合法化。它不仅在实施中发挥作用,而且为下一级规范性文件提供立法指导,充当连接前一和下两个的"关键节点"。下一步要完成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是三项政府规章的配套,将具体操作细节和实施标准,是整个系统的"基础"。

 --把改革成果带到法治之下。所有重大改革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去年,通过公开和民主进程制作的《总文件》反映了人们对住房的期望,并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这三项政府法规旨在使改革措施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以法律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

-- 确保三项住房政策的可操作性。三政府条例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融资、分配和管理设置了操作规定。通过三条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政府主要按照规则和法律完成三类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服务工作;一般公众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地申请和使用三类住房;社会各界和媒体依法行使社会监督权,推动政府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三项政府法规是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通过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大幅度增加公共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供应,实现土地稳定、房价稳定预期目标,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2:住房建设筹集

  加大供给力争逐步实现供需平衡

  根据总文件,到2035年,深圳市将建成不少于10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近期、中期和长期将实施。为实现这一目标,三项政府规章将突出住房建设融资的以下要素:

一是多代理供应和多渠道保障。主体包括城市政府、人才住房特许经营组织、房地产企业等八大主体。多渠道包括15个渠道,如新土地供应、破败区改造、工业设施改造、城市更新建设、地铁建设等。

二是增加供给,努力实现供需平衡。自2016年以来,该市加大了三类住房建设的筹集力度。由于项目需要一定时间从开工建设到竣工交付,所以短期内没有大规模的供应。目前,住宅商品房供应较少,但本市正在努力突破土地瓶颈,提高住宅商品房用地比例,预计2021年后将形成有效供给,逐步实现供需平衡。

第三,努力提高住房质量,使其更加宜居。大力推进预制和绿色建筑建设,建设设计好、质量可靠的绿色宜居住宅项目,如光明长镇工程,将建成国家示范工程。坚持教育、医疗、交通、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大力推进绿色家园和智能社区建设,建设管理良好、和谐、美好幸福家园。

  关键词3:住房申请条件

  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和先进制造业职工可申请公租房,不限户籍

  《公租房办法》规定

 除了为中下阶层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公租房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等新公民和先进制造业工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户籍没有限制。

其中,户籍在中低、低收入家庭申请等待的主要条件是:有深圳人口普查登记并缴纳3年深圳社保,不超过收入财产限制,没有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因离婚有分居自有住房,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居住类商品房计量》规定

申请出租或购买居住型商品房的主要条件是:有深圳人口普查登记并缴纳10年在深圳的社保,没有自有住房,5年内未交房,或许因离婚有分割自有住房,未享受买房优惠政策,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住房人才办法》规定

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人才,在深圳正常缴纳社保的人才,没有自有住房的,3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或者因离婚而分割自有住房,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才。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主要条件是:有各类人才在深圳人口普查登记并缴纳10年社保,没有自有住房,5年内未交房或因离婚已分居,未享受买房优惠政策。

  关键词4:收入财产限额

  两种住房申请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收入财产限制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的一种普遍做法,也是实现住房保障精度的必要措施。

《公租房办法》《居住类商品房办法》中,设置公租房和居住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必须分别符合收入财产限额。

收入和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动态调整。

市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和财产的鉴定和核实。在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努力实现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关键词5:住房分配方式

  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

  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按批次分布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等待分配和定向分配相结合,商品房和人才住房按批次分配。

对于已经列入候期名单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宅商品房,可以继续等待分配的方式。

同时,为了充分反映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在商品房分配过程中,对有权利群体给予补贴,残疾家庭可享受优先增加的彩票数量,分配两个彩票号码,适当发放奖金政策。

关键词6:封闭流通机制

住宅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通

《住房商品房销售办法》和《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封闭流通情况、流通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纳税增值收入的计算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

  比如:

  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

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增值收益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


  关键词7:分配管理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为了提高住房资源使用效率,确保住房保障的公平正义,三部政府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后续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执法监督措施,运用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租赁销售的监管;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申请人家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联合处罚。

关键词8:新旧政策之间的联系

设置政策执行过渡期

《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办法》规定政策实施期限为过渡期,新办法颁布后一定期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按照原规定申请等待,或已办理回收,经审核后可进入库房等候,继续应用于原始方法。

如果申请人在新措施实施后申请,新政策将执行。

人才住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类型,不涉及新旧政策之间的联系。

  关键词9: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

 "三政府条例"的咨询将持续一个月,从4月29日开始,到5月28日18:00结束。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反馈。有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三项政府规章,争取尽快出台和实施。

1. 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ttp://zjj.sz.gov.cn)门户网站上的"互动交流-民意征集-主题"或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上的"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求"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2.通过邮寄给您的意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楼、919号房,市建设局住房改革发展办公室(邮编:518031),或在深圳福田区市民中心C5080市司法局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2处(邮编:518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建议"。

18 个问题阅读 3 个解决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办法的解释

1. 公租房的对象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公共租赁住房措施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收入财产限制标准和其他规定,在户籍簿低于平均水平和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并为社会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先进制造工人群体等群体,此类人才将剥离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确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2.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请?有哪些条件?

 第一,中低层户籍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居民将继续通过候诊名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区政府申请。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申请条件中设定收入和财产限额,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障、户籍、居住证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用人单位向区主管机关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具体分配,然后用人单位安排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职工、劳动者入住条件放宽,对户籍、社会保障、家庭财产的限制。

3. 公屋申请的等候名单是什么?

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候租名单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居住区,按照受理顺序确定。接收编号将由信息平台根据等待时间的顺序自动生成。

申请人户籍跨区后,仍按全市的候户名单确定。

4. 如何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应为当时同一地区同类型市场商品房租金的30%左右(以下简称市场租金)。其中,生活津贴家庭和生活津贴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

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住房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价格水平变化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租金定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5.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特殊群体有哪些优先保障制度?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体现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优先保障对象免受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领取养老金群体的和三类残疾人的照顾,将三类扩大到12类残疾人。,不同的组以不同的方式优先:

首先,在分配出租住房资源方面,将优先考虑赤贫者、领取生活津贴的家庭和处于生活津贴边缘的家庭,或利用货币补贴实现应得到保障的所有福利。

第二,特殊群体列入选房名单的,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房;

第三,区主管部门在特殊群体和残疾人住房资源许可下,可以优先租赁一定比例的住房资源,由一级向二级出租。这反映了特殊群体的优先地位。

  6.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办法》发布和实施之间,将设定一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仍可按原来的等候标准申请。过渡期结束后,对申请新的候诊名单的家庭、申请候车名单的家庭和租房者适用下列规定:

第一,《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实施前,经受理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原等待申请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候批名单;

第二,本办法实施前登记轮候人或者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首次接受租赁或者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执行原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租赁标准,或者可以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入财产达到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计算和征收租金。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应当按照居住类商品房租金标准计算、征收租金。首次认购期满或者首次续期后仍要续租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企事业单位在《办法》实施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分配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人才住房政策,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是人才,也可以按照人才住房政策选择续租。

  7.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退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践,《公共租赁住房办法》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将租住家庭和用人单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休假、退租和退出。

有7种情况,受租人家属和用人单位因不符合租房条件的客观因素而自愿退出。

收回类别是指受款人家属和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必须被强制出让的14种情况。

  8.如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实行诚信申报制度,明确公租房申请人须在诚信申报表上签字;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租赁住房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设立与有关部门联合纪律处分机制。

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的情报和信息水平。全市将建立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收集、分配和租金定价的规范化管理,并与户籍、婚姻、居民收入和财产状况检查与鉴定、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社会保险、信用调查等信息平台进行连接和共享。

第三,明确了申请(出租)家庭、用人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明确禁止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转租等经纪服务。

  9.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惩罚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促进有限公租房资源的合理使用。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租赁后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拒绝申请、取消资格、收回住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合法转让等,有明确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例如,对于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拒不申请,罚款3万元,自拒申请之日起10年内将不接受其住房保障和人才住房申请。

"如何安定商品房"解读

1. 住宅商品房的供应对象是谁?

住宅商品房主要向符合收入财产限制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困难居民分配和出售。

2. 特殊群体的优先措施是什么?

《商品住宅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特殊群体的范围和优先顺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商品住宅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特殊群体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对特殊群体规定了具体的优先措施:

 一是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只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5年以上;外职工的服役年数,列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数。

二是特殊群体的租赁和销售程序要增加彩票数量,分配两个彩票号码,综合计分将给予加分等优先措施。

第三,主管部门可以为特殊群体的申请人,如有权获得补偿和补贴的人,以及从一等到二等的残疾人,安排一定比例的住房资源。

第四,对外年军人,在计算应收增值收入时,服务年数应纳入深圳市累计纳税申报年数,并给予折扣。

  3.如何进行封闭流转?

 《商品住宅办法》进一步将下列安排制度化:

首先,买房人从签订销售合同取得完全产权的当天起,就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得产权,也可以申请回购单位原产权或分管分公司。其中,签订销售合同不到3年,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回购。

第二,对封闭流通期内的回购价格和转让价格,具体如下:

购买合同签订不到3年的,有原产权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价;

销售合同已签订3年以上,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加按相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销售合同已签订3年以上,转让给登记候期人或者满足《商品住宅销售办法》适用条件的物件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设定并规定指导价。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封闭流通程序的可操作性,将具体封闭式流通办法分别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增值收益如何计算?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明确了应缴增值收益的具体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应税增值收入= 取得产权时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 (1 = 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 - 1% + 贴现系数 = 与深圳购买住宅商品房的产权单位签订销售合同的申请人累计纳税申报年数) - 相关费用

具体贴现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支付增量收入为0或负数时,买房人无需向政府支付增值收入,政府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购买家庭住房。

外工服务年数计入深圳市累计纳税申报年。

上述计算公式将支付增值收入和购房者在深服务年挂钩,鼓励购房者继续为城市做贡献。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房价差异大,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公式设计中增加了贴现系数,以调整增值收入。

  5.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充分考虑了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具体安排如下:

  A类是保留过渡期,住房商品房措施颁布自实施之日,计划有一定时间,符合和打算进入等待副本的申请人,可根据《深圳类型住房和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非正式第228条)及其有关规定适用,审核合格进入等待书。

第2类是住房商品房办法——",在执行住房类商品房后,同时对电话等待和新申请人的供应进行合理优先的等待,对住房类商品房的措施在租赁方案中明确了确定项目物业比例的登记候工人员,有等待的可按照《深圳市住房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继续等待购买商品房类型,如符合措施要求的住房类商品房物业收入限制标准,申请条件等也可以按照《住房类商品房申请租赁购买商品房类型,成功退出WL租赁购买办法》的规定。

第三,建立封闭式流通机制,新申请人购买住宅商品房适用封闭式流通机制,在预订等待人们购买住宅商品房时,根据自己将,也可以选择按照新规封闭流通。

四是对实现完全产权规定采取新办法——"老办法,夫妻"的处理原则,按照《深圳市住房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购买住房类型完全原订,适用于商品房物业,签订销售合同10年后可申请完全取得产权。

  五是确定了应缴增值收益的计算方式和适用对象。

  六是在册轮候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

  《人才住房办法》解读

  1.人才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总文件精神和《完善人才住房制度办法》(沈发[2016]13号),对人才的基本定义有明确规定,即:

人才是指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在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和政府等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是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生(包括教育部认可的海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市人力资源安全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或者特殊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根据我市国家职业资格介绍到我市的人员);

第三,由市人民政府认可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特殊需要的人才。

其次,《人才住房办法》明确,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人才认定的主管部门,授权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下,在落实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别化人才认定政策。

  2.人才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如何定价?

 人才住房的楼面面积标准如下:

单才,二人家庭:35平米左右

一家三人:约70平方米

四人或四人以上家庭:约90平方米

人才住房分配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人才住房的出租、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人才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是当时同一地区同一市场商品房租金和销售价格的60%左右。同时,上述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价格波动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3. 人才住房可租赁多久?

 考虑到租赁人才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深就业人才的住房困难或者创业初期的人才住房困难,《人才住房办法》规定,个人租赁人才住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租金按前6年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符合要求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的人才住房没有租赁期限,但人才住房的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租赁期内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宅商品房,也可以向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租赁、购买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退出用人单位的人才住房。

  4.人才住房应缴增值收益如何计算?

 《办法》在借鉴新加坡、香港、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应缴增值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应缴增值收入 = 取得产权时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 (1 = 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 - 1% = 贴现系数 = 深圳市根据与产权单位的销售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累计纳税申报年 = 相关费用

具体贴现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支付增量收入为0或负数时,买房人无需向政府支付增值收入,政府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购买家庭住房。

外工服务年数计入深圳市累计纳税申报年。

上述计算公式将支付增值收入和购房者在深服务年挂钩,鼓励购房者继续为城市做贡献。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房价的差别,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公式设计中增加了贴现系数,以调整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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