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需要什么条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入户答疑 2022-11-23 11:28:53 0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有关精神, 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 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 若干意见》(深府〔2016〕5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 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调控、分类管理、存量优先为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 理方式。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 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 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 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 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 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 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 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 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 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户业主及纳 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 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 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 户。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 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 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干部安置、 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 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 市发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 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 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 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 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干部 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 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 入户:(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 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 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 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 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 士学位,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 员。其中学士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博士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 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 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 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 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 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 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 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 45 周岁以 下。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 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 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 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 作。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特殊人才,经市发展*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 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 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 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 据。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 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 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 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第十条 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 独资企业主、个体*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 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 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部门会同市发展* 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 当在 55 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 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 额度内,可由市*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 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 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 女性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 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 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 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 5 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 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 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并 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 15 年,迁入深户后在深 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 15 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 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 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干部及其 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 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 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 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以 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 年龄可以放宽至 20 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 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 龄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 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 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 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 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且无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后续入 户手续:(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 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 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 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 *、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 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 续。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 18 周岁以下),可由有关 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 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 年内 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 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 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 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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